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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機器人的行為負責?

   2018-10-25 西安日報3930
核心提示:■鄭渝川當無人駕駛汽車、殘疾人服務機器人、掃地類清潔機器人等越來越多走入尋常人家,伴隨而來的法律問題也值得人深思。在這本
■鄭渝川
 
“當無人駕駛汽車、殘疾人服務機器人、掃地類清潔機器人等越來越多走入尋常人家,伴隨而來的法律問題也值得人深思。在這本《誰為機器人的行為負責?》中,作者就機器人違法犯罪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確定,以及機器人對現代法學體系中的若干重要內容帶來的挑戰,進行了深入探討。”
 
機器人交易員的行為應該由誰來承擔?傳統的法律將機器人僅僅作為人類互動的工具或方式,很顯然,所有者、使用者要對機器(人)的行為負責。但事情遠遠沒有這么簡單。
 
1990年圣達菲學院機器人錦標賽開賽以來,科學家以復制人類對話、討價還價為目的,為機器人編程,建立起一個完全由機器人構成的市場。有趣的是,這樣一個機器人市場,越來越接近于人類市場,接近于經濟學家所說的競爭性均衡。2008年金融危機以前,賓夕法尼亞大學和雷曼兄弟就曾資助過機器人編程的自動化交易項目。最近十年來的技術進展,已經讓機器人應用和自動化人工智能體經過多次迭代,越來越多地被應用在包括金融投資在內的工作和生活場景之中。未來,在智能機器輔助設備的基礎上,真正意義上的機器人交易員將因為具備深度學習能力,可以脫離初始算法而進行靈活反應,從而替代人類交易員。
 
但目前,法律體系還沒有為此做好準備。如果我們始終將機器人界定為工具,也會出現責任分攤難題。比如機器人交易員因為計算錯誤等原因,執行了錯誤的指令而造成了客戶資產損失,很可能面臨無人負責的窘境。
 
類似的責任難題,還出現在無人載具技術應用上。無人駕駛汽車和智能汽車共享近年來發展很快。世界上每年都有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會造成相當數量的人員傷亡,并因事故引發擁堵,加大能源消耗、影響經濟運轉效率。因此,這些廠商和投資機構為游說無人駕駛汽車、智能汽車共享獲得立法許可,通常會致力于宣揚其安全性,認為這將大大減少事故的發生。可問題是,無人駕駛汽車和智能汽車共享仍然無法徹底消除事故,并且在機器人的完全控制下發生事故,責任仍將難以界定。究竟是無人駕駛汽車的設計者、技術專利擁有者、制造商負責,還是必須由肇事汽車的所有者、操作者承擔?
 
除了責任歸屬,還有責任大小的界定。包括無人駕駛汽車和智能汽車共享在內,智能機器、機器人如果造成侵權傷害,無論是裁定其所有者或是設計、開發者承擔責任,賠償額過低,顯然不合理,還可能使得開發者和使用者不去關注侵權傷害的風險問題;但要是賠償額很高,每一單要賠償天文數字,機器人領域的技術開發、商業應用、項目投資恐怕將馬上停止。沒有人能夠擔負得起無止境的安全賠償責任。
 
上海人民出版社近日引進出版了長期致力于人工智能與法律、網絡理論、機器人學與信息技術法研究的意大利都市大學法學院教授烏戈·帕加羅所著的《誰為機器人的行為負責?》一書。這本書基于各國刑法、合同法和侵權法的框架,提出了27種假設情況,就機器人違法犯罪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確定,以及機器人對現代法學體系中的若干重要內容帶來的挑戰,進行了深入探討。
 
全書開篇首先討論了管理機器人技術的設計、制造、供應和使用方面的原則、概念、法律推理方法。機器人科技、風險與倫理,很大程度上來源于科幻文學和影視作品,一些作品就成功揭示過機器人的潛在威脅以及因此帶來的倫理困境。科幻作家阿西莫夫在其作品中提供了簡單化的機器人三定律,后來又補充了零定律。正因此,一些法學家在還沒有出現有意識、具備深度學習能力的機器人之前,就致力于將阿西莫夫的法則與現有法律規定結合起來,分別就機器人法律豁免、過失、法律嚴格責任進行探討。而近年來,隨著自動化設備、智能輔助設備等“準機器人”被越來越多地應用于醫療等領域,已經開始出現機器、機器人責任界定和分攤的爭議。
 
目前而言,機器人承擔責任的三個法律領域,分別是刑法、合同法和侵權法。先來看刑法領域。如果機器人涉及犯罪,即在其自由意志驅動下實施了針對人的暴力行為,這當然應當從涉事機器人的設計機制、程序操作以及犯罪行為獲利方,去分攤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一款機器人被設計出來就是用來實施暴力行為的,比如搶劫,設計者顯然需要承擔責任。而設計、制造時沒有灌輸犯罪意圖,但在制造或使用機器人時存在過失,最終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就應該按照過失的產生來倒推責任。假定機器人出現技術、使用等方面的失控,造成了嚴重后果,經過追溯分析,認為其失控存在不可預測性,與設計者、所有者、操作者的主觀操作無法建立起因果關系,相關各方當然能夠在刑法層面獲得責任豁免。
 
工業、服務機器人而今應用越來越廣泛,許多居民家庭也購置了陪伴孩子學習的機器人,用于娛樂的玩具機器人,輔助殘疾人的服務機器人,還有各種掃地清潔機器人。這些機器人的共同特點是使用者需要接受廠商設置的自愿協議。協議根據機器人行為的風險和可預測程度,設定廠商和用戶及可能的第三人責任,很大程度上避免廠商因用戶使用不當導致問題、傷害而需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設定是否公平,有很大爭議,但廠商和投資人通常認為避免承擔無限賠償責任,才能保護創新發展。但在協議機器人的基礎上,將機器人作為代理人,比如本文開篇所提到的機器人交易員,以及在社會生活中起到媒介作用的機器人,都已經是作出自行判斷、高度智能化層次的機器人,其應用場景不同于普通的協議機器人。《誰為機器人的行為負責?》這本書建議,應通過立法更為清楚地界定協議機器人、高度智能化機器人在合同法范疇內的責任范圍。
 
書中還就侵權法范疇的機器人責任進行了探討。作者認為,消費者、用戶如果要舉證證明,因為機器人產品的研發、制造存在缺陷,或者廠商賦予機器人與用戶的互動能力存在不足、缺陷,都十分困難。不僅如此,如果新一代機器人真的具備了自主意志,故意實施侵權行為,就必須在侵權法領域及時完善法條,以確保其合同外責任有明確的責任方承擔。對于過失侵權責任,必須是機器人因互動性、適應性、自主性問題造成了人員傷亡,則可參照自然人的類似過失責任進行分攤,并通過相應的保險政策來降低過失侵權賠償而可能帶給廠商的較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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